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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为无人机安全运行再添“保险”

日期: 2024-03-18 09:54:24     

近日,民航局发布了《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旨在填补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监视领域的空白,加强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明确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功能性能要求,提升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可靠被监视能力。《要求》的编制基于怎样的背景?其编制过程是怎样的?《要求》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在什么范围内适用?《要求》的发布具有哪些意义?围绕这些问题,记者对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作了采访。

  强化管理 规范运行

  问:近年来,民航局针对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陆续发布了多个文件。此次《要求》的编制、发布主要基于怎样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也面临挑战。为保障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科学合理有序管理。而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运行识别和可靠监视,是安全监管的关键,也是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前提。

  “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是以可靠识别飞行阶段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降低航空活动的碰撞风险为目的,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针对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出的飞行活动管理要求。民航局空管办于20223月发布《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概念(暂行)》,对运行识别的概念进行了规范。我国自20241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也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识别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为了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保障低空空域运行安全,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功能性能,在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和地区性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的一些通用做法,我们组织研究起草了《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最低性能要求(试行)》。

  问:《要求》的编制过程是怎样的?

  答:我们组织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对国际民航组织、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以及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前期做法进行了全面的收集、整理、研究,多次召开会议讨论标准内容,同时对照现行法规、规章进行了符合性研究。此外,我们还组织民航二所、民航数据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召开研讨会,编制形成了《要求》征求意见稿。

  《要求》起草完成后,民航局于20229月面向各全社会征求了意见,共收到8家单位及个人的33条反馈意见,经过对反馈意见的逐条梳理、研究,采纳了其中19条意见和建议,部分采纳了其中6条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后续国际民航组织、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的修订、国内厂家直接反馈的意见,对《要求》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明确要求 提供指导

  问:《要求》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的哪些方面作出了要求?其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要求》主体内容由4个部分构成,包括总则、术语定义及缩略语、运行识别信息、功能性能要求。

  针对《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概念(暂行)》中的技术实现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需要,《要求》主要规定了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广播式运行识别和网络式运行识别的报送信息内容、信息格式、报送方式及功能性能等要求,为运行识别信息的接收与后续规范化处理打下基础,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厂家的运行识别功能实现提供指导。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商、运行识别服务提供者,均应当根据《要求》,确保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要求。

  问: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商、运行识别服务提供者在适用《要求》时,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答:民航局制定《要求》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升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可靠被监视能力,因此在《要求》的4.2.1节中特别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广播式运行识别覆盖范围应确保飞行全过程中,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投影点半径100米内的地面观测者能够接收到广播式运行识别信息”。相关航空器系统制造商,应在适用《要求》的过程中明确航空器的广播式识别具备这一能力,并说明有效的验证手段。

  与目前国际民航组织、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相关标准类似,《要求》并未对网络式运行识别的报文内容和报文格式进行具体明确,而是从符合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集中式统一管理的思路出发,明确了网络式运行识别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我们也希望相关运行识别服务提供者在适用《要求》时,可以在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基础上,就相关网络式运行识别的报文内容和格式积极向民航局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为继续推进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范化管理献计献策。

  把握机遇 促进发展

  问:2023年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以下简称《国标》)是我国第一个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此次发布的《要求》与《国标》的关系是什么?

  答:《国标》对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要求进行了规定,并描述了相应的测试方法。《国标》在其附录A《(规范性)远程识别》中对《要求》进行了引用,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远程识别报文内容、报文格式、传输模式与性能应按《要求》及相关文件执行。由于《国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国标》相关的企业、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及符合,因此《要求》的报文内容、报文格式、传输模式及性能要求也具有强制性。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造商、运行识别服务提供者也可以依照《国标》附录A中规定的方法,对《要求》中的运行识别报文进行测试。

  问:此次《要求》的发布,对于促进我国低空经济发展与无人机产业发展具有哪些意义?

  答:我国无人机产业起步晚但起点高,相对于欧美等通航发达国家,拥有明显的后发优势。无人机绿色低碳的应用模式与交通强国、综合立体交通、碳达峰碳中和以及空中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等发展战略相一致,能够大幅提升末端微循环效率,与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相协调。

《要求》在与国际通行的运行识别标准兼容的条件下,结合我国空域安全防控的航空器可靠被监视要求,确定了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的基本要求和运行方式,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无人机运行安全监视,并将为未来无人机低空跨区域运行奠定基础,对我国推动无人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握低空经济发展新机遇产生积极影响。

 

信息来源:2024/3/1 14:57   中国民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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